高防伺服器租用契約條款

樂雲智能有限公司高防伺服器租用契約條款

第一章 服務範圍

第一條、 甲方提供乙方申請高防伺服器租用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服務內容包括高防伺服器運算資源(Virtual Core、CPU運算資源、記憶體、硬碟空間、可開立虛擬機器數)、網路連接服務、伺服器及網路相關管理及設備服務等。
第二條、前款各項服務受限於乙方端之介接電路或網際網路頻寬及乙方終端設備之品質等因素之影響而有所差異。乙方同意甲方無須對網路連接服務或乙方高防伺服器運算效能為保證。

第二章 申請租用與終止手續

第三條、乙方辦理申請手續時,應將乙方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乙方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
第四條、 乙方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一) 自然人:檢附兩份以上身分證明文件。(二)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五條、在乙方申請所需文件(包括但不限繳款證明、申請書、檔案等)未齊備前,甲方有權不提供乙方本服務。
第六條、乙方如需提前解除或終止合約應於七日前通知甲方。

第三章 租用與收費方式

第七條、乙方未在本服務到期前,完成續約流程,甲方將保留乙方租用之服務七天,若乙方未在七日內完成續約,甲方有權力終止本服務。
第八條、乙方同意本服務之租用及繳費方式,依經用戶簽章確認之申請書所標示及本條款辦理。
第九條、乙方使用本服務應繳各項費用及收費標準詳如價目表;收費標準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收費標準計收。乙方於調整日前按原價目表已繳付之預付費用,乙方無須再補繳費用差額,惟乙方亦不得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費用。
第十條、 甲方有調整本服務收費標準之權利,甲方應於收費標準調整前,於甲方網頁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乙方,並自公告起作為本契約的一部份。乙方於甲方公告後仍繼續使用本服務,視為乙同意調整後之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甲方依乙方申請之項目及約定繳費方式向乙方收取費用。乙方租用本服務應繳費之各項費用,應於甲方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款者,甲方有權逕行終止該用戶所租用之服務,並進行後續必要處理程序(包括但不限檔案移除),並追繳各項欠費。
第十二條、因前項行為所導致之所有損失,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三條、乙方對費用計算明細有疑異者,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理由以書面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於繳款截止日前通知,視為同意甲方所列費用。
第十四條、本服務之繳費通知郵寄地址以本服務申請書登載之資料為準,乙方更換郵寄地址而未通知甲方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乙方如有特殊需求,經由雙方協議後另行簽約,其費用另計。所生之損害,甲方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甲方可視自身需求投保相關保險,以填補或減輕本設備意外故障時甲方可能遭受之損害。甲方提出異動租用設備之規格或更換設備之異動申請時,由於乙方需將原存放於硬碟空間之資料刪

第四章 異動及費用處理

第十六條、 如因乙方違反法令或條款或有本服務欠費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遭暫停使用時,其停止使用期間,租費仍應照繳。
第十七條、乙方申請終止租用或因欠費而被終止租用,導致期間未滿所規定之最短租用期限者,應補足未滿期間之各項租費;但終止租用之原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免予補繳。
第十八條、乙方如依優惠方式申請,且於所承諾最短使用期間尚未屆滿時,因乙方提前終止或乙方違反本契約之規定致甲方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約定之補償措施補償甲方。
第十九條、 乙方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甲方製發收據或發票交乙方收執。乙方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則以甲方帳務系統內紀錄為準。

第五章 服務中斷之處理

第二十條、 甲方應盡力維護本服務系統及設備之正確運作,遇有障礙應儘進修復。如因本服務系統或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無法提供本服務造成損害時,其所生之損害,除按本契約條款第二十一條規定扣減租費外,甲方不負其它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如甲方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惟甲方應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如遇緊急維護則除外。
第二十二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倘因甲方系統或設備發生故障而不能提供本服務,甲方對乙方所應負之全部賠償責任為:連續阻達斷1小時以上者,按實際阻斷時數內本服務所衍生之費用扣減(或退還)費用,未滿1小時部份,以1小時計算。
第二十三條、 前項阻斷之開始時間,以甲方查覺或接到乙方通知之時間兩者中較早者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以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軟體服務異常或非屬甲方可控制因素而造成乙方服務中斷時,不在服務中斷賠償處理範圍內。

第六章 乙方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所有自行建構在虛擬機器上的程式或服務,應善盡維護之責,甲方對包含但不限於乙方所建構之程式或服務或網路相關設定之錯誤、故障及遭第三人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所造成之損失及賠償,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六條、 乙方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連絡人、負責人、連絡地址、電子郵件、電話、傳真等)如有任何異動,應於異動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提供的資料不實,或不符合真實,甲方保留暫停或終止乙方所有服務之權利,因暫停或終止服務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第二十七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並由乙方負一切法律責任;甲方有權拒絕提供乙方所有服務,並不退還乙方已繳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分: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有危害通信或影響其他用戶權益之情事者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電子訊息至對方信箱造成對方困擾之情事者。
濫發電子郵件、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之情事者。
散播電腦病毒或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之情事者。
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所為言論違背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之情事者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影響系統運作或加重系統負擔之情事者。
在網路上提供違反各項法令之商品或服務之情事者。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之情事者。
利用或委託他人從事各項活動之情事者。
其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第二十八條、乙方使用本服務,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相關系統之正常運作,如有違反,甲方得終止乙方使用,並不退還乙方已繳納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分。如因此而造成乙方任何影響,甲方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 乙方租用本服務,得視自身需求為資料數據等投保相關保險或自行定期備份,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害。
第三十條、 乙方所安裝於高防伺服器上任何之軟體、程式、檔案、資料均需取得合法授權,若因違反相關法令而衍生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若因而導致甲方受有損害,乙方亦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乙方及其申請時授權之使用者為其帳戶的授權使用者,本公司對乙方發出的帳號及密碼,乙方必須妥善保管並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因非授權使用者使用帳號及密碼進行任何活動所造成的任何損害,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以乙方帳號及密碼進行的所有行為,均被視為擁有該帳號及密碼所做的有效行為,凡經由該帳號所產生之各項費用,乙方均有支付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 甲方有透過第三者產品或服務以提供本服務時,乙方同意接受其第三者之服務條款及其他規範,但僅限於本契約附件所列本服務之服務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硬體、軟體及其他維持項目正常運作之必要服務)。

第七章 甲方之義務

第三十三條、甲方應維持本服務平台正常運作及其連線之品質。
第三十四條、甲方應提供乙方適當之障礙、設定、故障報修等事宜。
第三十五條、甲方因技術上需求,得將本服務之登入帳號、密碼、客戶介面等予以變更,乙方不得異議或提出其它要求。惟甲方應於七日前通知乙方。

第八章 甲方免責事由

第三十六條、網際網路係開放性網路,並由各網路提供者負責維護,甲方無法就乙方所擷取資訊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負責,亦不保證乙方與甲方或其任何公司間資料傳輸速率,倘乙方因傳輸速度或擷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直接或間接之損害或損失時,甲方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服務依甲方既有之規劃及現有技術盡力提供良好之品質為限,甲方不擔保本服務符合乙方的所有需求。
第三十八條、甲方如因情事變更或業務需求,得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部份業務之經營,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通知乙方。甲方應無息退還預繳費用並辦理終止租用之手續,但甲方不需就暫停或終止本服務而對乙方負任何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如發生戰爭狀態(不論是否已宣戰)、火災、水災、風災、地震或其它天災,或遇動亂、政府禁令或限制、物資缺乏或因其它任何非甲方或乙方所能合理控制等不可抗力事件,以致交付或服務項目受阻礙或遲延時,乙方得延期交付或暫停服務。
第四十條、乙方應自行依其資料重要性進行保全或備份機制,除乙方有購買甲方備份服務外,無論任何原因(包含但不限於硬體設備及軟體故障,損毀或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乙方使用本服務所儲存之資料遺失時,甲方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乙方若有購買甲方備份服務,不論任何原因導致乙方資料備份失敗,甲方賠償上限為乙方當期支付備份服務之實際應付費用。

第九章 保密協定

第四十一條、甲方除業務及法令需要外,於甲方已終止一切服務的乙方個人資料,甲方得妥善處理並加以毀滅。
第四十二條、除下列情形外,乙方所提供之隱私資料、網站資料、電子郵件內容,甲方不得揭露予第三者:

本條款內所規定
甲方需向第三者提供客戶資料才能提供乙方所要求的服務/產品時
甲方需透過第三者合作提供乙方產品/服務時
乙方違反甲方服務條款時
應司法機構、政府機構的要求時
需保護甲方、其使用者及公眾之權利、財產或個人安全時
甲方進行合併、收購、重整時
經乙方書面同意時
第四十三條、除下列情況外,乙方從甲方所獲得之文件包括協議書、合約、申請書、說明書、報價、建議書等機密文件得盡力保持機密:1. 應司法機構、政府機構的要求時;2. 當相同之資料已經公開公佈時;3. 經甲方書面同意時。

第十章 本契約之終止及效力

第四十四條、 本契約、附約及附件構成當事人間就契約之全部合意,並取代過去所有口頭或書面之協議,對本契約、附約及附件之修改,應以書面並由當事人合法簽署後,始生效力。
第四十五條、 甲方保留隨時修改本契約條款的權利,惟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刪等變更時,甲方應以電子郵件或書本通知乙方。
第四十六條、 如乙方不接受變更條款時,應於接獲通知後30日內辦理服務終止,之後視為乙方同意修改後之契約條款。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契約之一部份無效時,不影響其它條款之一部份。
第四十八條、 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乙方同意遵守相關法令、甲方各項業務營業規章或契約條款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契約之解釋及執行,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樂雲智能有限公司保有修訂本告知內容之權利,修正時亦同。
公告日期:2019-5-9 電話: 02-77220055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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